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合理地設計低倍數空氣泡沫滅火系統(以下簡稱泡沫滅火系統),減少火災損失,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管理方便。
第1.0.3條 本規范適用于加工、儲存、裝卸、使用甲(液化烴除外)、乙、丙類液體場所的泡沫滅火系統設計。
本規范不適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臺等的泡沫滅火系統設計。
第1.0.4條 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泡沫液和系統型式的選擇
第一節 泡沫液的選擇、儲存和配制
第2.1.1條 對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當采用液上噴射泡沫滅火時,宜選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當采用液下噴射泡沫滅火時,必須選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條 對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必須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條 泡沫液的儲存溫度,應為0~40℃,且宜儲存在通風干燥的房間或敞棚內。
第2.1.4條 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
二、凝膠型、金屬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應使用淡水;
三、所有類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嚴禁使用影響泡沫滅火性能的水;
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溫度宜為4~35℃。
第二節 系統型式的選擇
第2.2.1條 系統型式的選擇,應根據保護對象的規模、火災危險性、總體布置、撲救難易程度、消防站的設置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2.2.2條 下列場所之一,宜選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一、總儲量大于、等于500m3獨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二、總儲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立式儲罐區;
三、機動消防設施不足的企業附屬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第2.2.3條 下列場所之一,宜選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一、機動消防設施較強的企業附屬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二、石油化工生產裝置區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
第2.2.4條 下列場所之一,宜選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一、總儲量不大于500m3、單罐容量不大于2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7m的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立式儲罐;
二、總儲量小于200m3、單罐容量不大于1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5m的地上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立式儲罐;
三、臥式儲罐;
四、甲、乙、丙類液體裝卸區易泄漏的場所。
第三章 系統設計
第一節 儲罐區泡沫滅火系統設計的一般規定
第3.1.1條 儲罐區的泡沫滅火系統設計,其泡沫混合液量,應滿足撲救儲罐區內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單罐火災和撲救該儲罐流散液體火災所設輔助泡沫槍的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
第3.1.2條 儲罐區泡沫液的總儲量除按規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泡沫槍數量和連續供給時間計算外,尚應增加充滿管道的需要量。
第3.1.3條 采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時,除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外,同時還應設置泡沫鉤管、泡沫槍和泡沫消防車等移動泡沫滅火設備。
第3.1.4條 撲救甲、乙、丙類液體流散火災,需用的輔助泡沫槍數量,應按罐區內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儲罐直徑確定,其數量和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表3.1.4的規定。
第二節 儲罐區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
第3.2.1條 固定頂儲罐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的燃燒面積,應按儲罐橫截面面積計算。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及連續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水溶性的甲、乙、丙類液體,不應小于表3.2.1-1的規定。
二、水溶性的甲、乙、丙類液體,不應小于表3.2.1-2的規定。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體,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由試驗確定。
第3.2.2條 外浮頂儲罐的泡沫滅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泡沫混合液流量,應按罐壁與泡沫堰板之間的環形面積計算,其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給強度、泡沫產生器的最大保護周長和連續供給時間,均應符合表3.2.2的規定;
二、泡沫堰板距離罐壁不應小于1.0m。當采用機械密封時,泡沫堰板高度不應小于0.25m;當采用軟密封時,泡沫堰板高度不應小于0.9m。在泡沫堰板最下部還應設置排水孔,其開孔面積宜按每平方米環形面積設兩個12mm×8mm的長方形孔計算。
第3.2.3條 內浮頂儲罐的泡沫滅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淺盤式和浮盤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內浮頂儲罐的燃燒面積、泡沫混合液的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均應按本規范第3.2.1條的規定執行;
二、單、雙盤式內浮頂儲罐的燃燒面積、泡沫混合液的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均應按本規范第3.2.2條的第一款規定執行,泡沫堰板距罐壁不應小于0.55m,其高度不應小于0.5m。
第3.2.4條 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泡沫產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固定頂儲罐、淺盤式和浮盤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內浮頂儲罐的泡沫產生器型號及數量,應根據計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確定,且設置數量不應小于表3.2.4的規定。
二、外浮頂儲罐和單、雙盤式內浮頂儲罐的泡沫產生器,其型號和數量應根據本規范第3.2.2條的要求確定;
三、泡沫產生器的進口壓力,應為0.3~0.6MPa,其對應泡沫混合液流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泡沫混合液流量(L/s);
K1--泡沫產生器流量特性系數;
p--泡沫產生器進口壓力(MPa)。
第3.2.5條 儲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固定頂儲罐、淺盤式和浮盤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內浮頂儲罐,每個泡沫產生器應用獨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二、外浮頂儲罐和單、雙盤式內浮頂儲罐泡沫產生器,可每兩個一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當三個或三個以上泡沫產生器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時,宜在每個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設控制閥。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引出防火堤外的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混合液流量不應大于一輛消防車的供給量;
三、連接泡沫產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應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間距不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應設銹渣清掃口。泡沫混合液的立管宜用金屬軟管與水平管道連接。外浮頂儲罐可不設金屬軟管;
四、外浮頂儲罐的梯子平臺上,應設置帶悶蓋的管牙接口,此接口用管道沿罐壁引至距地面0.7m處或防火堤外,且應設置相應的管牙接口。
第3.2.6條 防火堤內的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泡沫混合液的水平管道,宜敷設在管墩或管架上,但不應與管墩、管架固定;
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應有3‰坡度坡向防火堤。
第3.2.7條 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宜設置消火栓,其設置數量應按本規范第3.1.4條規定的泡沫槍數量及其保護半徑綜合確定;
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應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閥,管道上的控制閥,應設置在防火堤外,并應有明顯標志;
三、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高處,應設排氣閥。
第3.2.8條 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設計流速,不宜大于3m/s,其水力計算可按現行的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水力計算確定。
第三章 系統設計
第三節 儲罐區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
第3.3.1條 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不應用于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也不宜用于外浮頂和內浮頂儲罐。
第3.3.2條 地上固定頂儲罐,當采用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選用氟蛋白泡沫液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泡沫混合液的供給強度不應小于6L/min·m2,泡沫發泡倍數宜按3倍計算;
當貯存溫度超過50℃或粘度大于40mm2/s時,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應由試驗確定;
二、泡沫混合液的連續供給時間,宜為30min;
三、泡沫進入油品的速度,不宜大于3m/s;
四、泡沫噴射口宜采用向上斜的口型,其斜口角度宜為45°,噴射管伸入罐內的長度不得小于噴射管直徑的10倍。當只有一個噴射口時,噴射口宜設在儲罐中心;當設有一個以上噴射口時,其應均勻設置,且各噴射口的流量應大致相同;
五、泡沫噴射口的安裝高度,應在儲罐積水層之上。泡沫噴射口的設置數量不應小于表3.3.2的規定。
第3.3.3條 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高背壓泡沫產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數量,應按本規范第3.3.2條計算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確定;
二、出口壓力應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內液體靜壓力之和;
三、進口的壓力應為0.6~1.0MPa,其對應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q--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k2--高背壓泡沫產生器流量特性系數;
p--高背壓泡沫產生器的進口壓力(MPa)。
第3.3.4條 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泡沫管線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火堤內的泡沫管線,應按本規范第3.2.6條確定;
二、防火堤外的泡沫管線,應設置放空閥,并宜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閥;不應設置消火栓、排氣閥。
第3.3.5條 泡沫管道的水力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力計算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h--泡沫管道單位長度阻力損失(Pa/10m);
C--管道阻力損失系數;
Q--泡沫流量(L/S)。
二、管道阻力損失系數可按表3.3.5-1取值。
三、泡沫管道上的閥門和部分管件的當量長度,可按表3.3.5-2確定。
第3.3.6條 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設置和水力計算,應按本規范第3.2.7條和第3.2.8條確定。
第3.3.7條 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防火堤內的泡沫管道上,應設鋼質控制閥和單向閥;防火堤外,應設鋼質控制閥。
第三章 系統設計
第四節 泡沫噴淋系統
第3.4.1條 泡沫噴淋系統適用于保護甲、乙、丙類液體可能泄漏和機動消防設施不足的場所。
第3.4.2條 泡沫噴淋系統當采用吸氣型泡沫噴頭時,應選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或抗溶性泡沫液;當采用非吸氣型泡沫噴頭時,必須選用水成膜泡沫液。
第3.4.3條 當采用蛋白泡沫液或氟蛋白泡沫液保護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時,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8L/min·m2。連續供給泡沫混合液時間,不應小于10min。
當采用水成膜泡沫液保護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或采用抗溶性泡沫液保護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時,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泡沫混合液時間,宜由試驗確定。
第3.4.4條 頂噴式泡沫噴頭的設置高度,距保護對象最低部位宜為3~10m;超出此范圍時,宜由試驗確定。
第3.4.5條 泡沫噴淋系統,應設火災自動報警裝置。且宜采用自動控制方式,但必須同時設手動控制裝置。
第五節 泡沫泵站
第3.5.1條 泡沫泵站宜與消防水泵房合建,其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泡沫泵站與保護對象的距離不宜小于30m,且應滿足在泡沫消防泵啟動后,將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輸送到最遠保護對象的時間不宜大于5min。
第3.5.2條 泡沫消防泵宜采用自灌引水啟動。一組泡沫消防泵的吸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損壞時,其余的吸水管應能通過全部用水量。
第3.5.3條 泡沫消防泵站內或站外附近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宜設置消火栓;泡沫泵站內,宜配置泡沫槍。
第3.5.4條 泡沫消防泵,應設置備用泵,其工作能力不應小于最大一臺泵的能力。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不設置備用泵:
一、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總儲量小于2500m3,且單罐容量小于500m3;
二、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總儲量小于1000m3,且單罐容量小于100m3。
第3.5.5條 泡沫泵站,應設置備用動力,當采用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有困難時,可采用內燃機作動力。
不設置備用泵的泡沫泵站,可不設置備用動力。
第3.5.6條 泡沫泵站內,應設水池水位指示裝置。泡沫泵站應設有與本單位消防站或消防保衛部門直接聯絡的通訊設備。
第四章 系統組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壓力儲罐、泡沫產生器、閥門、管道等系統組件,必須采用通過國家級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檢驗合格的產品。
第4.1.2條 系統主要組件的涂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液儲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產生器涂紅色;
二、泡沫消防泵、給水管道涂綠色。
注:當管道較多與工藝管道涂色有矛盾時,也可涂相應的色帶或色環。
第二節 泡沫消防泵和泡沫比例混合器
第4.2.1條 泡沫消防泵宜選用特性曲線平緩的離心泵,當采用環泵式比例混合器時,泵的設計流量應為計算流量的1.1倍。
第4.2.2條 泡沫消防泵進水管上,應設置真空壓力表或真空表。
泡沫消防泵的出水管上,應設置壓力表、單向閥和帶控制閥的回流管。
第4.2.3條 當采用環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口背壓宜為零或負壓,當進口壓力為0.7~0.9MPa時,其出口背壓可為0.02~0.03MPa;
二、吸液口不應高于泡沫液儲罐最低液面1m;
三、比例混合器的出口背壓大于零時,其吸液管上應設有防止水倒流泡沫液儲罐的措施;
四、安裝比例混合器宜設有不少于一個的備用量。
第4.2.4條 當采用壓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進口壓力應為0.6~1.2MPa;
二、壓力損失可按0.1MPa計算。
第4.2.5條 當采用平衡壓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的進口壓力應為0.5~1.0MPa;
二、泡沫液的進口壓力,應大于水的進口壓力,但其壓差不應大于0.2MPa。
第4.2.6條 當采用管線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時,應將其串接在消防水帶上,其出口壓力應滿足泡沫設備進口壓力的要求。
第三節 泡沫液儲罐
第4.3.1條 當采用環泵或平衡壓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時,泡沫液儲罐應選用常壓儲罐;當采用壓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時,泡沫液儲罐應選用壓力儲罐。
第4.3.2條 泡沫液儲罐宜采用耐腐蝕材料制作;當采用鋼罐時,其內壁應作防腐處理。
第4.3.3條 常壓儲罐宜采用臥式或立式圓柱形儲罐,其上應設置液面計,排渣孔、進料孔、人孔、取樣口、呼吸閥或帶控制閥的通氣管。
壓力儲罐上應設安全閥、排渣孔、進料孔、人孔和取樣孔。
第四節 泡沫產生器
第4.4.1條 液上噴射泡沫產生器,宜沿儲罐周邊均勻布置。
第4.4.2條 高背壓泡沫產生器應設置在防火堤外,其出口管道應設置取樣口。
第五節 閥門和管道
第4.5.1條 當泡沫消防泵出口管道口徑大于300mm時,宜采用電動、氣動或液動閥門。
閥門應有明顯的啟閉標志。
第4.5.2條 泡沫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應采用鋼管。
管道外壁應進行防腐處理,其法蘭連接處應采用石棉橡膠墊片。
錄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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